2012年2月6日,原告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PPT制作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 “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发言PPT设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原告支付PPT设计制作费用。2012年2月15日,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上述PPT整体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其要求,完成项目整体交付。
随后原告发现,被告广州国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原告作品作为其案例展示,并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旁附有描述文字如“…在这个十万火急的电话中,我们了解到,他们失去了那家PPT供应商的音讯,只留下一个领导未满意的PPT初稿…局长对此大发雷霆…”“…整个PPT充满了细节性的错漏,除国土局工作人员为我们指出大量的原则性错误外,我们还发现了非常多的问题…”“…在此,国软PPT设计再次提醒各位,请务必挑选值得信任及负责任的PPT供应商…”等,上述文字内容纯属被告捏造,并在其网站散布,给原告商誉造成极大的损害。2012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寄发侵权声明,要求被告停止在其公司网站使用原告设计作品并删除严重诋毁原告商业信誉的文字描述,但被告却无任何悔过的意思,又将原文字内容改为“…但也希望他们能对客户服务到底,这是每一家PPT设计制作公司应有的责任”。上述文字内容纯属被告捏造,给深圳市互联动科技有限公司名誉造成极大的损害,原告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了消除被告在网站上此种行为误导客户及对原告公司商业信誉贬低带来的不良影响,迫于无奈,只能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广州国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深圳市互联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国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 被告广州国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给原告深圳市互联动科技有限公司。
二、 被告广州国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该公司网站上刊登声明二十四小时,为原吿深圳市互联动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广州国软为此在公司网站首页向深圳市互联动科技有限公司及读者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国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最后,我们真诚呼吁设计行业及设计公司的良性竞争,因为唯有此设计行业以及公司才会真正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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